透析中共「反分裂法」的十面埋伏

 

【謝忠傑╱青年日報94327日第2版】

一、中共制訂「反分裂法」背景

        中共訂法顯示其對臺的政策方向已由過去的「促統」走向「反獨」,先前大陸釋出訊息顯示中共欲制訂「統一法」,中共總理溫家寶935月訪問英國時,亦曾明白指出,中共認真考慮制定「統一法」。

        然而,中共在瞭解國際反應及考量對臺政策優先順序之後,卻在9312月提出欲制訂「反分裂國家法」,但內容與法條內容均不見於文字,直到中共943月人大會議召開時,才有初步條文,並隨即在314日通過10條條文,從條文內容及名稱顯示中共對臺「反獨」重於「促統」,現階段重點係為「臺獨」劃出紅線,由過去的反獨「宣示」,成為以法律明定的政策。

二、中共制訂「反分裂法」目的

        臺灣在民主政治發展過程中,多元政治抬頭,在民主、自由潮流推動下,各種意見見諸於政治檯面;但臺灣多元政治的主張卻讓中共內部感到壓力,深怕臺灣愈走愈遠,也使得中共內部強硬派對黨內的政策心生不滿,主張不惜「以武防獨」。

        為緩和內部鷹派的壓力,鞏固政權;同時也轉移中共因經濟快速成長,衍生出貧富差距、官場貪腐、農業與農民、醫療與衛生等問題,中共領導人不得不對這些問題有所回應,「反分裂國家法」之提出,乃企圖以臺灣議題凝聚共識,作為轉移內政問題的策略之一。

     此外,中共為塑造有利其經濟發展及「和平崛起」的周邊環境,也希望為解決「臺海問題」設定底線,溫家寶曾說,「今天的中國,是一個改革開放與和平崛起的大國。」但中共的崛起過程中,臺海問題已成為中共進出太平洋,稱霸東亞所必須解決的問題,為反制美國「臺灣關係法」以及美日安保條約對中共解決「臺海問題」的掣肘,中共乃以「反分裂國家法」試圖取得對臺灣的法理定位,作為抗衡或反制美日的手段。

三、不脫「一國兩制」框架

        中共「反分裂國家法」第一條強調「根據憲法」,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神聖職責」,顯示中共仍將臺灣視為其統治下的一省;其次,在「反分裂法」第5條中提到「臺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以及第7條討論「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等,都是不承認我主權獨立之地位,將我國貶抑為地方政府的明顯文字表達,此一手法如同中共對香港所設「一國兩制」的框架,把臺灣限縮於「一個中國」的政策內。

四、片面定義「臺海現狀」

        中共從未公開承認兩岸分治,也不承認中華民國存在於臺灣,有效行使國家主權的事實,而是自行界定兩岸現狀及終局。「反分裂國家法」第2條的「三段論述」中雖明示「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與原草案「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有所進步,不過,這是中共在國際與臺灣民意壓力下做出的讓步;而其在該法第3條中以「內戰」界定兩岸歷史問題,其企圖明顯是欲將「臺灣問題」單方界定為中共的內政問題,但中共卻刻意迴避中華民國先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產生的歷史事實。除此之外,先前「胡四點」也界定了兩岸現狀,這些做法完全未經過兩岸協商,中共的「單邊主義」顯然無視於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

        中共過去不斷強調「寄希望於臺灣人民」,但中共在制訂「反分裂國家法」後,臺灣民調卻有逾90%反對該法,顯示該法不符臺灣民眾期待,但中共仍執意制訂「反分裂法」,其一意孤行顯與中共所聲稱「寄希望於臺灣民眾」有極大落差。

五、「法理化」成了打壓工具

     在強人政治影子消失後,為鞏固政權,法律成為中共領導人的最佳工具,因此,中共新一代領導人一直標榜「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就此而言,中共將過去對臺政策的「宣示」以法律明定,無論對內或對外,皆可聲稱是「法治國家」的表現,但審視該法內容,其文字使用皆不似法律用詞,顯示中共法治觀念薄弱,同時「反分裂法」也仍未脫以法律之名所作的政治宣示。

     但在中共法理化對臺政策後,中共在兩岸政策與關係上的處理,即可視依循其國內法進行,其片面定義各項政策,以內部法律處理兩岸關係,相對於中共過去視法律如無物,雖可稱得上是一種「進步」,但勢必限縮其對臺政策空間,兩岸衝突可能性也因此勢必較過去更為提升。

六、圖以「內部事務」排除國際干涉

     中共「反分裂國家法」英譯名稱為antisecession law,明顯欲以美國南北戰爭為典範,向國際、尤其是美國強調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政」;此外,在該法第2條中明定「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以及第3條中「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其意圖明顯是欲藉此遏制美日介入臺海。鑑於國際對於中共聲稱「臺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立場,大多未採取「承認」字眼,意即國際並未明白承認中共對臺擁有主權,中共此舉顯然係欲強迫國際承認其對臺主權立場。

七、對我統戰軟硬兼施刻意分化

     中共對臺政策仍不出兩手策略,被形容為「軟如綿、硬如鋼」的胡錦濤,此一策略更為明顯,在「反分裂國家法」第67條條文中,中共以兩岸經貿、三通、打擊犯罪等兩岸交流訴求,及第9條強調行使「非和平方式」時會依法保護在臺灣的外國人生命財產和臺灣同胞的權利與利益,都是中共欲以「軟」的一手,模糊國際及臺灣對中共的恫嚇。在第8條中,中共終於露出猙獰面目,列出三項模糊條件,不惜訴諸「非和平方式」,並授權共軍採取必要措施;這就是中共「硬」的姿態。

     除此之外,中共也不忘其分化統戰的伎倆,第9條中明顯區分了「非和平方式」的針對對像和其他對象,包括分化國際與臺灣,臺灣人民與政府及「臺獨」與「非臺獨」,其目的顯然是一種統戰分化手段,與「以民逼官」、「以商為政」、「經華盛頓壓迫臺灣」的手段如一轍。

八、融合「三戰」手法陰狠

   「反分裂國家法」就形式上是屬於對臺「法律戰」;然而中共在制訂該法前,曾派員赴美、日、歐盟說明,其駐聯合國大使及各地大使館並舉辦記者會說明,此即為「輿論戰」形式;此外,「反分裂法」造成臺灣民意分裂,同時「非和平方式」亦有企圖對臺灣人民心理造成威懾作用,此即形成「心理戰」形式。因此,中共是藉由「反分裂國家法」的提出,在國際上形成對臺的「輿論戰」,並對臺形成威懾效果,藉以分化內部統獨的「心理戰」,最後以法律的形式,企圖將臺灣歸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

九、「非和平方式」形同動武授權

   「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對臺行使「非和平方式」三條件定義模糊,隨中共解釋而定,未正面表列「紅線」的位置,使得中共在採取「非和平方式」時,有許多彈性空間;此外,透過該法律授權,中共國務院和軍委會取得「戰爭授權」,亦即只要共軍認定「紅線」出現時,即可採取包括武力在內的「非和平方式」,再向人大報告即可,此使得對臺持鷹派立場的共軍,可隨時依其自我詮釋之情況對臺動武。

     中共過去曾列出許多動武條件,如2000年「一個中國原則與臺灣問題」白皮書提出的「動武三前提」,及93年「國防白皮書」提及的臺灣當局「伺機利用所謂『憲政改造』製造重大『臺獨』事變」,此外,「分裂事實」、「重大事故」與「統一可能性的喪失」等內容下的「模糊空間」,實際也增加中共動武的空間,日後我方「修憲」、「公投」等西方國家認為民主國家慣常行使的權利,都有可能被中共視為踩「臺獨」紅線,而對我逕行採取「非和平方式」。

十、「非和平方式」危及區域和平穩定

     過去中共一再強調武力統一的必要性,但此次立法中,中共為顧及臺灣民眾觀感,不再如同過去強調「不放棄使用武力」,而是改為「非和平方式」,但中共對臺武迫的本質並未改變,且「非和平方式」也給與中共對臺威懾極大空間,可以採取強度最強的武力攻臺,也可以採取強度中等之對臺封鎖,或是其他強度較低之方式,包括經濟制裁、外交打壓等都是中共對付臺灣的方式之一,但不論其手段為何,對臺取採「非和平方式」,都將危及臺灣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並且影響區域穩定,這也是臺灣人民和世界各國為何同聲譴責中共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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