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拓綠色契機──論臺灣外交新思維

 

 

由於人類過度開發大量資源,造成生態環境的傷害,並且面臨環境惡化所帶來的衝擊。環境問題往往是跨區域性及全球性,並非單一個人、團體、國家所能單獨處理,必須透過多邊協商、共同研討,才能建立多邊機制處理全球環境議題,如蒙特婁議定書、京都議定書的簽訂等。

面對這波綠色潮流及國際機制的運作,我們可藉由以下方向尋找契機:藉由改善環境、推動保育工作,強化我國國際形象及地位,進而加強與他國的關係;在環境保育和經濟發展間尋找互利的新外交思維,最終達成開拓國際活動空間、臺灣永續發展的理念。

一、我國對京都議定書的因應之道與綠色商機

(一)溫室氣體排放減量:1992年於里約熱內盧訂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目的在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以減緩氣候暖化所衍生的連鎖效應。1997年通過具有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已於2005年正式生效,訂定出主要國家於2008~2012年間達到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期程目標。

(二)彈性機制形成的誘因:雖然京都議定書的成效普遍受到質疑,但在其框架下設立的三大彈性機制,即第6條所提的「共同減量」、第12條的「清潔發展機制」及第17條的「排放權交易」(碳交易),被國際市場視為商機。透過碳交易形成二氧化碳減量排放的市場誘因及機制,可有效達到律定的減量目標;在有利可圖的條件下,也帶來客觀的商業利益及新的投資利基。

(三)全球化浪潮的影響:臺灣雖然不是環境公約的簽署國之一,但在全球化時代下,也很難置身於國際事務之外;因此對於國際規範的建立,必須審慎思考對臺灣所衍生的影響。

(四)未雨綢繆,有效減碳:臺灣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全球或亞洲地區都是榜上有名,為避免該議定書規範危及我國國家利益,政府機關應在國際組織未明訂各國的每年碳排放量配額前,主動協助企業積極參與清潔發展機制,並與美國、歐盟等已開發國家進行協商合作,以確實達到減排效果。

(五)經濟利益與國際形象的提升:對臺灣而言,不僅能從已開發國家獲得大量資金及技術支援,更能藉由碳權交易獲得可觀的商業利益。再者,有效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能使我國成為一個善盡義務的國際行為者,為全球氣候變遷貢獻一份心力,有助於提升我國的國際形象,也能降低減排成本及減少碳排放規範對企業的衝擊,維持我國經濟發展。

二、善用亞太經濟合作機制為著力點

(一)亞太經合會的綠能宣言──雪梨宣言:2007年9月,亞太經合領袖高峰會議(APEC)於澳洲雪梨舉行。主辦國澳洲把能源與氣候變遷列為高峰會討論的重點議題之一,而該會議也針對能源安全、氣候變遷與潔淨發展發表了「雪梨宣言」,內容主要在表達對氣候變遷及能源安全的重視,以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的平臺,藉此達成降低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與支持經濟成長和發展的目標。

(二)我國宣示主權、拓展外交的管道:雖說亞太經合會屬於論壇性質,決策方式是以「共識決」和「自願性」為基礎,且決策機制是由下而上,並以貿易投資自由化、貿易投資便捷化及經濟技術合作為三大支柱,所倡議的計畫也多與經濟合作有關。亞太經合會同時是亞太區域最重要的區域組織、全球經濟成長最快速的地區,也是臺灣政府部門參與最多、參與層級最高以及參與活動最廣的國際機制。因此,我們應善用亞太經合會的機制。

為避免京都議定書所設定的三大機制危及臺灣經濟利益和國家發展,並面對環境議題漸成為世界主流所可能產生的連帶效應,亞太經合會也開始重視該項議題對亞太區域的相關影響。對我國而言,亞太經合會必然是綠色潮流下的一大環境外交契機,也是我國面對全球環境議題最重要的著力點,更是降低其他全球事務對臺影響程度的最佳途徑之一。

※注:

碳交易:是京都議定書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排減,以國際公法作為依據的溫室氣體排減量交易。這種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算單位,所以通稱為「碳交易」。

簡立祐/青年日報 97年6月13日 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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