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推展武裝衝突法 圖謀掌控戰爭法理

 

 

一、武裝衝突法的起源

        由於國際間軍事衝突不斷發生,加上武器殺傷力愈趨強大,非作戰人員的傷害往往遠超過作戰人員,國際上限制戰爭行為的呼聲因而日益高漲。在國際紅十字會創始人亨利.杜南(Henry Dunant)的敦促下,16個國家代表於1864年齊聚瑞士日內瓦召開國際會議,簽訂「關於改善陸戰傷兵狀況的日內瓦公約」。

這項公約為近代「武裝衝突法」的濫觴,用意為限制戰爭手段,減少戰爭帶來的傷害。1945年簽訂的「聯合國憲章」,更進一步禁止會員國之間的戰爭行為,明文指出只有在合法自衛或由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採取集體安全行動的情況下,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

然而戰爭行為並沒有就此絕跡,多數進行戰爭的國家為規避「聯合國憲章」的規範,因而不承認處於戰爭狀態。有鑑於此,國際紅十字會呼籲將非戰爭狀態的武力行為予以規範,並於1949年簽訂的「日內瓦四公約」中首次使用「武裝衝突」的用語。之後,各種國際法文件逐漸以「武裝衝突」來取代「戰爭」一詞,將軍事衝突及敵對行為納入國際性條約的規範中。

二、武裝衝突法的內涵

        「武裝衝突法」並非單一法條,而是經歷諸多事件後獲得漸進發展,以滿足因武器發展與各項衝突而日益升高的人道需求,重要條約依時間排序如下:

1864年

關於改善陸上戰爭傷兵狀況的日內瓦公約

1868年

聖彼德堡宣言

1899年

海牙公約

1925年

關於禁止在戰爭中使用毒氣或類似毒品及細菌方法作戰的日內瓦議定書

1949年

日內瓦四公約

1954年

關於在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

1977年

1949年日內瓦公約的兩個附加議定書

1993年

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及貯存化學武器及銷毀它們的公約

1995年

關於盲目雷射武器的議定書

1997年

關於禁止使用、貯存、生產及轉讓殺傷地雷,及銷毀它們的公約

簡單而言,「武裝衝突法」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一)武力使用法︰關於武力行使的法律規定,其核心是禁止國家在國際關係上使用武力。此項規定為區別傳統與現代國際戰爭法的根本,是現代戰爭法賴以成立的基礎。

(二)作戰行為法︰關於具體作戰行為的法律規範,可以分為「日內瓦法」與「海牙法」兩大系統。「日內瓦法」關注武裝衝突受害者的保護,以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為主要基礎,針對平民保護和非參戰人員提供基本人道保護做出規範;「海牙法」以1899年與1907年海牙會議內容為主要基礎,聚焦於衝突各方作戰方法及手段的選擇。

 1977年簽訂的「1949年日內瓦公約的兩個附加議定書」,可謂「武裝衝突法」發展上的重要里程碑。這兩項附加議定書把「日內瓦法」與「海牙法」系統結合起來,形成具有統一形式和體系的國際法規,藉以加強對武裝衝突受害者的保護。

目前「武裝衝突法」所禁止的作戰手段包括:禁止使用生化武器、禁止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如美軍在越戰時期使用的「落葉劑」、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非常規武器,如地雷、可致盲的雷射武器等。

(三)中立法︰為調整交戰國(方)與非交戰國(方)之間的關係,規定各方彼此間權利與義務的規則和制度,各國有權根據中立規則維護自己的利益。在聯合國集體安全體制的框架下,中立原則繼續適用,但其適用應遵守「聯合國憲章」所擬定的相關條款。

(四)懲處戰爭犯罪法︰關於嚴重違反合法使用武力的規定和作戰行為法規,構成戰爭罪行以及對其懲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1998年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為「武裝衝突法」懲處戰爭罪的具體措施。

三、中共推展武裝衝突法的意圖

(一)武裝衝突法訓練:「武裝衝突法」的推展,自然無法忽視中共這支全球兵員數最多的武裝部隊。共軍實施「武裝衝突法」教育訓練可追溯到1989年,該年國際紅十字會邀請共軍代表團訪問瑞士日內瓦總部,並邀請他們參加在義大利聖雷莫國際人道學院的「武裝衝突法」訓練課程。自此之後,開啟了國際紅十字會與共軍就的「武裝衝突法」長期合作關係。在國際紅十字會的授權下,中共自1991年起每隔兩年即為部隊舉辦「武裝衝突法」相關研討會。

(二)人員培育與教材研究:中共邀請國際紅十字會人員在北京國防學院與石家莊陸軍學院開設培訓課程,以培育共軍自己的「武裝衝突法」指導人員,讓共軍官兵全面接受「武裝衝突法」教育洗禮。

四、中共實施武裝衝突法的目的

(一)避免違反國際法:隨著中國大陸擴大改革開放的步伐,對外軍事交流與境外執行軍事任務的機會日趨頻繁。例如,近期派遣海軍赴亞丁灣執行護航任務等。然而境外執行任務所面對的是複雜、危險的形勢,以及與國內差異極大的環境。因此,必須落實「武裝衝突法」教育,以避免執行任務時違反國際法,而遭到國際社會的制裁與撻伐。

(二)提升國際形象:後冷戰時期,由於中共軍事急速現代化與欠缺透明性,使得「中國威脅論」在國際之間不脛而走。由於「武裝衝突法」又稱為「國際人道法」,強調人道關懷,在戰爭與人道精神之間必須取得平衡點,因而對於遵守「武裝衝突法」國家的國際形象,往往具有加分作用。中共可以藉由「武裝衝突法」教育的實施,來消弭周邊國家的疑慮,有助於改善形象。

(三)對我實行法律戰戰略:人類早已過了「強權即公理」的年代,各國在進行戰爭決策之前,都必須考慮到使用軍事行動合法性的問題,因為它不僅關係到戰爭的合法性,更關係到與非交戰國之間的關係。有鑑於美軍在後冷戰時期,利用心理戰、輿論戰、法律戰在幾場戰爭中獲得極大功效,因而給予中共在對我統戰上的重大啟發。

2003年底,中共中央軍委會正式將心理戰、輿論戰、法律戰等「三戰」,編入新修訂的「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中,並且開始加速共軍與涉臺單位的「三戰」演練與訓練。其中,法律戰是爭取軍事行動主動權的基本手段,具體作為是運用國內法與國際法,運用公認的國際通行慣例,透過各種管道,創造有利於己、不利於敵的法律鬥爭。

一旦「武裝衝突法」研究透徹,可以透過揭發對手違法行為,讓中共在對我法律戰時取得法理優勢,進一步獲得政治上的主動權,達到軍事行動「師出有名」,避免他國干預之目的。因此,「武裝衝突法」可謂是一種以法理鬥爭先於軍事鬥爭的「軟性」作戰模式。

五、我國因應之道   

        儘管我國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但是我國卻不曾忽略「武裝衝突法」的相關訓練工作。在國際紅十字會的協助下,國防部於2001年底頒布「配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推廣戰爭法與國際人道法」的實施計畫。隔年,國防部邀請國際紅十字會代表在國防大學開設相關課程。2003年國防大學開班培訓「武裝衝突法」種子教官,並於2006年起於部隊中全面實施「武裝衝突法」教育文宣工作。

雖然當前兩岸關係和緩,但是仍未排除發生軍事衝突的可能性,共軍對「武裝衝突法」的大力推展,除顯示中共積極投入國際社會、遵行國際規範,彰顯其「負責任的大國」形象外,更隱含未來試圖以武力犯臺時,為其開戰行為找尋法律依據。因此,國軍官兵應無時無刻加強「武裝衝突法」教育,以爭取國際社會的支持,化解潛在的衝突危機。

王崑義、呂炯昌/青年日報 985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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