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國防報告書摘要報導五 

建立組織提升戰力 務實推動募兵制

 

    

推行「募兵制」為我國目前最具必要性及複雜性的軍事改革,也是未來人員素質與戰力堅固與否的關鍵之一。我國在面臨轉型關鍵時期,應汲取外國經驗,並從健全部隊組織、提升國軍整體戰力的角度,務實推動「募兵制」,以符合我建軍備戰實際需求。

 一、維持兵役制度

前瞻未來數位化戰場環境及高科技武器裝備的建置部署,國軍需要的是高專業、高素質的長役期人力。在有效確保國防安全的前提下,展開兵役制度轉型工程,由「徵募併行制」朝向「募兵制」發展。

(一)募兵制度緣起:我政府於民國38年遷臺,為保衛臺澎金馬地區安全,於民國43年重新修訂「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確立「以徵兵為主,志願兵與國民兵為輔」的兵役制度。徵兵制度實施50多年來,法令規章燦然大備,而全國性的後備動員制度亦已完善。

(二)募兵制度特點:志願役兵員組成的軍隊,較能保持高昂的士氣及堅強的韌性,有助於軍隊的戰備訓練。另外,現代武器裝備的結構複雜性與操作技術性都遠較過去為高,人員必須經過長時間訓練和經驗累積,方能承擔與勝任。

(三)由徵轉募契機:近年來國內、外環境快速變化,因應國家整體政經情勢轉變,推行「募兵制」將有效運用國家人力資源,長役期且專業能力強的官兵建軍備戰,可有效提升整體戰力。

二、募兵整備規畫

推動「募兵制」將牽動組織結構調整、法規修訂及預算分配,且人才招募與預算獲得等供給面的變動因素,使推動「募兵制」面臨更複雜、更嚴峻的挑戰。基此,為達成精銳國軍的目標,在規畫作業上須更為嚴謹,將可為國軍現代化挹注一股新的動能。

(一)維持憲法義務: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兼顧國防軍事安全與戰力維持需要,在兵役制度轉型期間,仍須徵集義務役兵員,役期仍維持1年;役男須接受完整入伍、專長、駐地、專精、基地訓練與聯合演訓,以確保常備部隊戰力不墜。

(二)募兵期程規畫:國防部為擘畫「募兵制」,自民國97年5月20日~103年12月31日止,區分「規畫準備」、「計畫整備」、「執行驗證」3個階段執行,並於民國99年底前完成組織體制及兵力結構調整、法規修(訂)定及福利措施等規畫。

(三)兵役人力運用:兵役制度轉型期間,仍維持「徵募併行制」以維部隊戰力,隨「募兵制」推動,志願役人力逐步增加,義務役人力需求隨之下降,為維護兵役公平,將妥採轉服替代役、擴大補充兵範圍等配套措施,以避免役男滯徵產生怨懟。

(四)募兵財力需求:隨「募兵制」推動進程,薪資待遇、福利事項、營舍改善、醫療照護、人才培育、後備動員及部隊訓練等配套措施的財力需求,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

(五)兵役法規修正:依「募兵制」推動實需,保留憲法規範兵役義務前提下,檢討兵役法研修將採兩階段辦理,現階段國防部已完成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送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查中。

(六)徵集訓練規畫:實施「募兵制」後,訓儲的後備軍人,藉由教育召集訓練,反覆熟練軍事技能,有效強化後備部隊戰力;協力常備部隊擔任國土防衛。

 三、完善生涯規畫

國軍未來將從人力開發、資源運用、薪酬結構發展、軍人地位及軍眷服務照顧上平衡發展,對吸引青年志願從軍、服務軍旅的願景,將有莫大助益。

(一)提高福利待遇:國防部現正參考近年來民間機構調查社會新鮮人起薪標準,據以研擬調整方案,尤其主戰部隊、偏遠特殊地區或從事危險性、技術性的官兵,更將研議規畫提高加給或留營獎金,可直接提高官兵薪俸所得,並爭取高技術人力長時間服役。

(二)建立優質環境:為使人才能發揮最大的潛力為國軍效力,未來在硬體方面將改善營區環境,在有限資源下,致力提升生活品質,並參考美、日先進「募兵制」國家,配合「募兵制」推動期程,逐步改善現有營舍,以建構優質的服役環境。

(三)規畫生涯發展:為配合國軍兵力整建,發揮整體國力,未來對於志願士兵進、訓、用、考、退(輔)等綜合考量,進行整體規畫,提高個人從軍意願,滿足「募兵制」兵員素質與需求穩定性。

(四)賡續公餘進修:依政府施政及「為國育才」理念,持續推動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工作,以提高官兵學養、專業技能及創新思維。

(五)開辦專長證照:為鼓勵軍職人員參加證照培訓,對經權責單位主官(管)核准參加公、私立合法立案職訓機構培訓,成績及格並取得技術士證者,核與訓練費用補助,每人每次最高2萬元為限。

(六)周延經管輪調:依現行「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軍官以攻讀碩、博士學位為主,獲取證照為輔;士官、兵以獲取與職、業務有關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

(七)精進退輔制度:國軍雖訂有退伍及除役制度,退除役官兵可依退伍時的官階俸級及服役年資計領退伍金或退休俸;惟因受服役最大年限的限制終須離開軍中,由於所領金額有限,因此大多數官兵仍需進入職場就業。

青年日報98年10月21日 第6、7、8版

★本文著作權為原著作者所有。為尊重智慧財產權,如需重製,敬請與原著作者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