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投資保障協議 我堅定立場確保利益

 

 

  備受關注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已進入談判最後倒數階段。在雙方代表努力協商尋求共識下,有關我方堅持臺商被留置24小時內應通報家屬的人身安全通報等問題,已取得共識;至於爭端解決機制部分,則因兩岸關係特殊,雙方仍在持續化解最後爭議。兩岸於民國99年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積極展開後續協商工作,並將後續四項協議中的兩岸投保協議,納入第7次「江陳會談」重要討論議題。然而,兩岸投保協議牽涉範圍相當廣,部分內容雙方仍有爭議待協商,因此影響會談召開時間,後續發展備受矚目。

一、簽署投保協議的目的
  
在全球貿易開放、投資頻繁的今日,投保協議的簽署,目的在希望透過締約雙方政府公權力的保障,降低投資人在地主國所遭受的政治風險,以確保彼此的投資利益,更象徵締約雙方政府對投資人保障的宣示。因此,簽署投保協議將使投資人更安心,進而增加投資。

二、兩岸投保協議內容
  
有關投保協議主要內容,根據投資處網站公布的投保協定簡介,主要包括協定適用範圍、投資的促進與保護、投資待遇、徵收、戰爭、叛亂、暴動及損害賠償(人身安全部分)、投資資本及收益匯出、投資爭端解決(仲裁機制部分)、代位求償、協定的生效、效期及終止等項,並有周延規範,對於進一步促進締約兩國經貿投資實質關係,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三、簽署協議首重臺商權益
 
 兩岸投保協議大部分條文已獲共識,但兩岸因關係特殊,在國際仲裁機制部分仍各有堅持,目前正積極磋商。投資處強調,隨著時代演進及世界各國對經貿投資的重視,投保協議所能提供的保障已日益重要。日後與其他經貿伙伴洽談投保協議,簽署內容必定會依國情及當時國際現況與時俱進,但唯一不變的原則,絕對會以反映臺商需求、保障臺商權益、為臺商爭取最有利的條件為優先考量。此次兩岸投保協議期盼在雙方重視投資人權益的原則下,盡速達成共識,並完成簽署,使兩岸投資人都能安心投資。

 

羅伊庭/青年日報10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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