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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公約

 
 
 
 

日內瓦公約源於紅十字會,由該會創始人亨利杜南於1864年倡導而誕生。當時僅是一份由世界12個國家聯合簽署的「保障戰地傷兵生命尊嚴公約」。至1977年,已先後歷經數次補充修訂而增為四個公約及兩條附加議定書。該四公約於 1949812由中、美、英、俄、法等61國在日內瓦簽訂,至1999年已有188個國家成為締約國。合約內容包括:

 

一、保障戰地傷兵生命尊嚴公約

 

約中明定軍中醫療單位的中立地位以及傷病軍人一律應受平等待遇、醫療照護、禁止謀殺酷刑及給予遣返的人道立場。

 

二、保障戰時海上傷病員及船難者公約(1906年)

 

其適用範圍、對象及基本原則與第一公約完全相同,惟係針對海戰,且僅適用於艦上部隊。

 

三、關於戰俘待遇公約(1929年)

 

主要針對二次大戰期間德、日殺戰俘的暴行而訂。約中明定戰俘應享有的各種人道待遇及保障,並強調戰俘的管轄權應屬於國家而非任軍事單位或個人。此外,在任何情況下,戰俘均不得放棄公約所賦予的一部或全部權利;倘若戰俘地位發生疑問,在國際法庭作出決定前,亦應享有公約的保護。

 

四、保護戰時平民公約(1949年)

 

約中明定戰時和平居民應受到的各種人道待遇和保護,並定義適用此公約的各種衝突狀態,同時禁止任何名目的佔領及破壞,且在一定限度內承認游擊戰的合法性和遊擊隊員的戰鬥資格。

 

五、日內瓦四公約附加議定書(1977

 

有兩條附約,主要是進一步限製作戰方式及規範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的行為,同和日內瓦四公約成為國際人道法的基礎。

 

中共政府已於1952年宣佈承認並繼承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簽署的日內瓦四公約而成為締約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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