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決戰境外
「決戰境外」一詞自阿扁總統說出後引發大眾之關注,何謂「決戰境外」?此作戰理念國軍與三軍統帥是否一致?國防部特於890627例行記者會中說明。 「決戰境外」是國軍一貫的作戰指導方針,國軍與三軍統帥的作戰理念是一致的,這是不容質疑的。 國防部作次室助理次長兼執行官程士瑜少將說:所謂「決戰境外」的涵意,是指任何一個國家基於防衛國土安全之需要,均不希望將戰爭或軍事衝突帶入本土、地境之內,以降低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害。 國軍基於保護國家安全,維護和平之防衛理念,期能平時建立優勢的戰力,以預防戰爭的發生;當戰爭不可避免時,則循「決戰境外」之精神,依「拒敵於彼岸、擊敵於海上」之指導,發揮三軍統合戰力,對敵實施重層攔截與打擊,不使敵人上陸,於本土、地境之外逐次殲滅進犯敵軍。 對於我國整體國防力量與中共龐大的國家戰爭機器對比,我們是否有能力做到「決戰於境外」?國防部情次室助理次長趙連弟少將於會中報告近日共軍動態時表示:共軍近一個月在福建晉江演習,由例行的動態演習進行到靜態的十五項裝備展示,動態演習以電子對抗、兩棲登陸、、、等為重點,演練三打--打巡航飛彈、隱形飛機、武裝直升機;三防--防精確打擊、防電子干擾、防偵察監視。 程士瑜少將表示:建軍備戰工作必須整體規劃,並在既有之戰力基礎之下,區分階段循序推動,且各階段均有其整備之重點。是否有能力做到「決戰於境外」則是「企達」與「可達」的問題。 記者會中程將軍說:用兵思維可分「決戰境外」、「灘岸決戰」,在防衛作戰程序上則為「拒敵於彼岸」→「擊敵於海上」→「毀敵於水際」→「殲敵於灘頭」。 在國軍現有的戰力與有限的國防預算基礎下,現階段立足於灘岸決戰,毀敵於水際、殲敵於灘頭,立於不敗之地,隨著戰力逐次整建,再求擊敵於海上、拒敵於彼岸,達成境外決戰之最終目標。拒敵於彼岸決戰境外 擊敵於海上敵於水際 灘岸決戰殲敵於灘頭 。
「不對稱」﹙asymmetry﹚此一名詞,在描述威脅、戰爭、戰略、作戰、手段等軍事範疇的用語,是一年來國內政府官員及學界熱中的議題;國內則僅止於斷章借引其名詞及觀念,涉入不深甚至認知差異亦大。在政策月刊第57期「不對稱」概念的戰略意涵一文中,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國際戰略研究室專案研究員李黎明做了上述表示。 李研究員說:「不對稱」此一名詞,常出現在化學、物理、金融、資訊諸領域中,而在軍事領域中作為主題用詞之出現,則始自1994年美國T.V.Paul所著"Asymmetric Conflicts:War Initiation by Weaker Powers"一書。自1996年開始美國政府及軍方文獻中就經常強調此一概念。尤其再九八年三月美國陸軍戰爭學院舉辦十天的學術研討會,議題即是「以對稱手段與不對稱手段挑戰美國:美國會被打敗嗎?」此一概念的備受重視,值得關切。 在該文中李黎明分析:大部分學者認為「不對稱」的意義就是:避開敵人的優勢所遂行的作戰;非常規或非傳統的作戰方式;以弱勢對付強勢對手的手段;追求科技是對稱的手段;資訊作戰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是不對稱作戰的手段之一;彈導飛彈攻擊,是不對稱戰略的手段之一。 這些等等的說法在邏輯上並不完整,嚴格說不算正確。甚至相互之間是牴觸的。李研究員表示:實際上「不對稱」在軍事範疇中的基本原理或價值,是少數學者所指出的:「所有戰爭原則上都是在追求不對稱」。這樣的說法,在理論的邏輯上,較合理。 文中指出:在詮釋上「不對稱」有其層次與範圍。各家所論不能統一,原因在於未予界定這些述詞的層次與範圍。作者李黎明則以「戰爭思想」、「戰場選擇」、「作戰遂行」三個層次來說明。 李研究員分析在「戰爭思想」層次,傳統的戰爭觀念,是經由軍事手段以解決衝突達成目標。採取此一觀點並給予同樣的回應則可稱之為「對稱的戰爭思想」。反之,放棄軍事對抗手段,而尋求其他非軍事手段,則可視之為「不對稱的戰爭思想」。例:孫子兵法中,「不戰而勝」就是一種戰爭思想上的不對稱情形。可以包括文化的、心理的、經濟的以及廣義的資訊作戰。 在「戰場選擇」上,對稱的戰略選擇,就是直接的面對面的,在傳統軍事戰場遂行作戰。這是戰爭史上主要的戰爭型態。而不對稱的戰略選擇,則是間接的、非傳統戰場正面對決的作戰行動。有如「電子戰」、俠義的「資訊作戰」等。 在「作戰遂行方式」層次上,李黎明表示可分為兵力或武器運用的兩各方向:對稱的作法即是傳統「中央正面主力決戰」的作戰遂行方式。最典型的例子,則為拿破崙的集中兵力優勢作為,也是迄至冷戰時期,一直被視為主要的戰略指導原則。不對稱的作法,則有如翼側攻擊、游擊戰等等,主要在避其正面鋒面優勢力量,而予以後續或持續能力的削弱。最典型的例子,當為三O年代毛澤東的游擊戰略。 在談到「不對稱戰略」的原理時,李研究員述明對稱作法的拿破崙式作戰中,雙方亦莫不是在追求能超越對方,以形成優勢的「不對稱」作為。而此原理亦不是新理論。在「不對稱」手段的選擇及運用上,作者在文中分成三個原則予以說明。 詳情可參閱政策月刊2000年4月號第4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