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與人文的較勁──代理孕母合法化

【吳典叡、楊著傑青年日報93919  4版】

         現代醫學為了解決不孕的問題,「人工協助生殖」(Assisted Reproduction)的技術有突破性的發展,尤其簡易的AID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即捐贈者提供精蟲,由人工方式注入陰道或子宮使接受者受孕),更是滿足不少不孕夫妻的期望。

 

一、何謂代理孕母

        有些女性不孕的夫妻,為了想要子女,於是徵求第三者女性的同意,經由丈夫提供精子使該女性受孕。雙方並約定懷孕的女性對產下的嬰兒必須放棄親權,而由當事人的男性一方扶養。美國此種案例極多,並已商業化,也因而發生許多糾紛。嚴格的說,這種情形應該稱為「代理妻子」,因該代理者確實是嬰兒的母親。

        然而,自從IVFIn Vitro Fertilization,體外受精)及ETEmbryo Transfer,胚胎植入)的技術趨於成熟後,某些有子宮缺陷但排卵機能正常的女性,可藉由取卵,然後與男性的精子進行體外受精,再將受精卵植入第三者,完成妊娠、生產階段,這就是嚴格定義下的「代理孕母」。

 

二、代理孕母合法化的爭議

(一)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日前表態支持「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制度,對此,社會各界紛紛提出看法:

1.中華民國護理教師協會:中華民國護理教師協會表示,當生技發展與傳統倫理觀念不協調時,應重新加以思考,並在科技和人文定位上尋求平衡點。

2.女性權益促進會:反對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女性權益促進會認為不孕並非女性獨有的問題,「代理孕母合法化」無異將不孕簡化為子宮租借行為,亦加深傳宗接代問題,將不公平的壓力加諸於女性。

3.兒福聯盟:兒福聯盟擔憂代理孕母制度將使孩子成為成人的財產與交易品,並對待領養的棄兒造成影響。

4.佛青會:佛青會指出,不孕夫婦找代理孕母大致基於「無後為大」的觀念,其次則是怕危及家中的地位。雖然值得同情,但不應將個人問題拋給社會。代理孕母立法違反「倫理、自然、血緣、道德、社會、因果與尊嚴」等7項原則,若一再違反自然,終將遭自然反撲。

5.中央大學教授何春蕤:何春蕤指出,現代社會中女性的角色相當多元,就像從事性工作的女性使用陰道一樣,代理孕母以子宮提升自己的地位、謀求福利,無可厚非。

(二)適法性:「代理孕母」在身份法上引起的最大問題,在於如何認定所生子女在法律上的父母。依據傳統民法的概念,「誰分娩子女,誰為該子女之母親」,即由分娩的事實來決定誰是生母。而父親身份的認定,則是以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推定丈夫為子女的父親,但得舉證否認;未受婚生推定或推定被推翻時,則可由生父認領。然而在「代理孕母」的情形下,如何遵守「誰分娩,誰為母親」的原則?如何採用認定標準?論點各異。

 

三、代理孕母制度的紛擾

  通過代理孕母法不見得能解決問題,但絕對會產生新問題。即使是在美國,也只有幾州可合法代孕。在代理孕母制度開放與否的問題上,應從不同層面考量:

(一)對受術夫妻而言:其對後代的「生育權」和「撫養權」應否受到必要的保障?以及「不孕症」若定義為「疾病」,應否協助其解決問題?

(二)對代理孕母而言

1.商業買賣與非營利協助生育的分際為何?

2.健康及法律有否保障?

3.懷孕時及生產後的心情如何調適?

4.發生親情割捨問題時該怎麼辦?

(三)對人工生殖子女而言:對代理孕母的「知權」與情感問題,以及在法律上是否能獲得明確定位和應有的保障?

(四)社會層面:當需求增加到一定程度,而合法管道卻未能配合時,可能轉入地下,衍生更多問題。

 

四、代理孕母制度應有的配合措施

(一)明定法律:以法律明確規範受術夫妻、代理孕母和人工生殖子女3者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社會教育:未來應透過教育和社會宣導,讓民眾瞭解代理孕母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從而對傳統父母和子女間的角色與關係進行調整。至於社會價值觀念的改變,需要長時間建構與努力,惟有經由學校教育、社會宣導與個案輔導等方式才能達成目標,並降低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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