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瀕死病人拔管 合法 末期或瀕死病人希望能自然死亡,不想藉呼吸器等維生系統延長痛苦,但
至於不實施心肺復甦術的自主意願表達,必須在二位以上專科醫生診斷確為末期病人;病人簽署意願書,或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可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未成年人簽署的意願書,則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這項修法是讓末期或瀕死病人「自然死」,其與「安樂死」區別在於:「自然死」是病患經證明已瀕臨死亡,反對透過科技手段延長死亡過程;「安樂死」則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加工自殺罪」。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宗旨在捍衛即將往生者身、心、靈的尊嚴,施行以來獲得許多支持與肯定。而日前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主要內容包括:修正「心肺復甦術」定義,將發生重「瀕死」病人納入施行心肺復甦的對象之一;修正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條件,除末期病人應經兩位以上專業醫師診斷證明死亡臨近,並曾簽署意願書外,增訂由病患家屬簽訂的意願書,必須是在病患進行心肺復甦術前即簽妥,以維護急救病人一旦復原後的切身利益;同時增訂,在符合前述條件下,原施予的心肺復甦術,得予以終止或撤除。 此外,為了配合修正案,立法院同時通過兩項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署加強宣導安寧緩和醫療,同時研究在健保IC卡中,納入簽立意願書欄位卡的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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