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瀕死病人拔管 合法

末期或瀕死病人希望能自然死亡,不想藉呼吸器等維生系統延長痛苦,但 許多醫師怕家屬日後反悔,引發醫療糾紛而吃上官司,往往不敢主動為病患拔管,使得在國內推廣十餘年的安寧療護功虧一簣。立法院於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明訂醫師在末期或瀕死病患自主意願下,可終止或撤除醫療維生措施,讓病患自然死亡。

至於不實施心肺復甦術的自主意願表達,必須在二位以上專科醫生診斷確為末期病人;病人簽署意願書,或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可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未成年人簽署的意願書,則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這項修法是讓末期或瀕死病人「自然死」,其與「安樂死」區別在於:「自然死」是病患經證明已瀕臨死亡,反對透過科技手段延長死亡過程;「安樂死」則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加工自殺罪」。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宗旨在捍衛即將往生者身、心、靈的尊嚴,施行以來獲得許多支持與肯定。而日前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主要內容包括:修正「心肺復甦術」定義,將發生重「瀕死」病人納入施行心肺復甦的對象之;修正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條件,除末期病人應經兩位以上專業醫師診斷證明死亡臨近,並曾簽署意願書外,增訂由病患家屬簽訂的意願書,必須是在病患進行心肺復甦術前即簽妥,以維護急救病人一旦復原後的切身利益;同時增訂,在符合前述條件下,原施予的心肺復甦術,得予以終止或撤除。

此外,為了配合修正案,立法院同時通過兩項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署加強宣導安寧緩和醫療,同時研究在健保IC卡中,納入簽立意願書欄位卡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