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搖飲料標示,110年新規上路

 

 

衛福部食藥署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如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以新臺幣3萬元~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以4萬元~400萬元罰鍰。新規如下:

一、現場調製飲料應標示「總糖量」及「總熱量」

現場調製飲料應標示「總糖量」及「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添加粉圓、椰果等配料的客製化飲料,同樣建議標示添加每份配料的總糖量及總熱量,供消費者參考。飲料如果有大、中、小杯等容量區分,則應依各容量標示其總糖量及總熱量。

二、現沖咖啡以三色標示區分「總咖啡因」含量,或標示含量最高值

現沖咖啡以紅、黃、綠符號或圖樣標示及區分「總咖啡因」含量,或標示總咖啡因含量最高值。其數值應包含咖啡品種、季節、沖調方式等影響數值的因素。

紅色:每杯總咖啡因含量201毫克以上

黃色:每杯總咖啡因含量101~200毫克

綠色:每杯總咖啡因含量100毫克以下

 

三、明確果蔬品名飲料標示

果蔬品名飲料,果蔬汁含量應達10%以上,才能以「○○汁」為品名,例如柳橙汁;含量未達10%,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例如柳橙飲料;未含果蔬汁者,應標示「○○風味」或「○○口味」等字樣,例如柳橙風味茶。

 

參考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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