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少子化看稅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臺灣生育率創新低

  20119月初才公布臺灣的總生育率為世界最低,但2011年前7個月的新生嬰兒數107,545人,已較去年同期大增12.8%。此外,2011年前7個月結婚對數共87,812對,較去年同期成長12.7%,合理推估,2012年新生「龍年寶寶」的人數將會顯著成長。再搭配行政院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新增幼兒特別扣除額;此外,一般家庭多生一個小孩,到5歲時可得到約512萬元的補助,相關政策需要每年32億元以上的經費補助幼兒托育。

  而「龍年到了」加「金錢補助生育」,是否代表臺灣低生育率的惡夢即將過去?事實上,生育率提高的關鍵不僅要敢生、更要能養。然而從收入端來看:根據主計處統計,臺灣青年去年未滿30歲的所得收入者,平均年所得僅42.2萬元;3034歲及3539歲,平均年所得分別為57.7萬元及65.6萬元。相對的,從育兒的支出端來看:根據兒盟瞭望期刊的調查,兒童6歲前的育兒基本費用,就高達125萬元(生活費36萬、3歲前保母費58萬、46歲私立幼稚園30萬)。

  尤其在青年失業率高達6.96%(20102022歲失業率為13.38%;2324歲失業者為13.61%)的今日,社會常見單薪家庭養育一個孩子,每年幾乎一半的收入都用在子女教育費,最終僅剩20餘萬元讓夫妻兩人維生;縱使是雙薪家庭,若其為全臺82萬背負40萬助學貸款族的一員,則結果很清楚:要不獨身不敢成家,要不就是成家不敢生!

二、政府如何化解生育率危機

  在「龍寶寶」的短暫結婚潮後,臺灣依舊得面對長期的少子化危機。而在政府無法根本性的提高薪資所得前,要化解生育率危機的關鍵,就勢必要從「政府承擔家庭育兒成本」開始。這樣的承擔絕非目前杯水車薪式的津貼,而是應提出直接、全面的政策來減輕家庭負擔。

  對家長來說,感受最迫切的就是孩子出生後、進入國民教育前這段期間的托育費用。以下先就臺灣、國外政策進行初探,並佐以兒福聯盟的調查,提出一些訴求的可能性。

(一)幼托費用家長負擔:首先從托育的角度,托兒所收托2歲以上學齡前兒童,提供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和臨時托育的服務。然而,自民國86年「公、私立托兒所受托人數占托兒所總受託人數的比例」,從公、私立比46,直到2010年,惡化到25%:74%。上述只是受托人數的統計,若從托兒所的家數來看,更會發現公立托兒所有276家,占全臺托兒所總數的7.1%,需照顧全臺總受託人數25%的孩子;而私立托兒所有3,579家,占92.1%,照顧74%的孩子。

      從此可得出,每間公立托兒所需照顧較多的兒童;擠不進公托的家庭,又僅能憑自家收入的高低選擇私托,而諸如雙語教學等教育起跑點的差異,就由此開始。

     事實上,會出現公私立幼托數量差,是早在民國867月時,教育部提出「普及幼稚教育」為方案之一,其中關鍵的政策是:提高5歲幼兒入園率達80%以上、強化幼稚教育師資水準等軟硬體升級的規範。但卻未回應最關鍵的問題:幼托教育的經費由誰來承擔?

     客觀上,政府清楚意識到少子化帶來勞動力不足、經濟衰退、扶養比(青壯年人口負擔)增加,亦即對於整體社會的影響遠大於個別家庭,所以理應由政府(社會)來承擔。但縱使民國101年元旦上路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新法,雖然讓幼托整合、地方主管機關的事權統一,可是最關鍵的公私立幼托的比例、預算來源卻隻字未提,亦即幼托教育的經費仍傾向由家長承擔。

(二)自行照顧,政策支持不足:根據兒盟瞭望期刊統計,高達7成的媽媽認為自己帶的孩子會照顧得比較好。但要自己帶,首先須有可替代性、代償性的育嬰留職給薪的制度。

     當然因應的對策,除了政府能否透過法規來限制雇主對育嬰復職的歧視性待遇。更重要的是,「育嬰留職給薪」的薪水,究竟應該由誰來支付?才是雇主是否同意給假的關鍵。畢竟最終孩子受到好的教育,其成果是整體社會受益,故應由政府(社會)來支付的薪資,而日本正是由社會安全基金來給付。

  綜合而言,我們可得知無論由幼托保母照顧,或家長自力照顧,關鍵都在於照顧的費用應由政府負擔,而這正是教育公共化的具體落實。當然,我們並非經濟決定論者;所以幼托的教育公共化,除了政府預算須到位之外,同時須兼顧品質及制度設計。

三、他國經驗可供借鑑

  以下概略介紹國外經驗,並且探問:臺灣幼托公共化的預算從哪來?因育兒的成本龐大,所以國外的幼托公共化,制度上皆強調自主管理、社會承擔,才能兼顧教育的質與量。

(一)自主管理:以丹麥為例,家長若選擇日間居家托育,地方政府會負擔部分費用,家長僅須支付約1/4的托育費用。因丹麥政府期待家長產後能盡快回到勞動市場,所以控管幼托品質、讓父母放心,就成了重要關鍵。而要達到此目標,保母社群網絡的集體支撐正是關鍵。目前日間居家托育的保母多屬地方政府聘僱的人員,保母大多會加入「保母協力團體」,在這樣的團體,不僅能讓孩子有更多機會和同齡兒童互動,更重要的是保母之間彼此可交流工作心得及困境、互助臨托等。

     此外,雖然沒有強制要求保母需修課,但卻有多種在職進修的管道。而丹麥還設有保母的督導員,對保母如何安排、規畫孩子的活動給予建議,並適時提供其支持和協助。

     其教育質量的展現,或許可由一個故事看到:保母們把托育看成人格養成的一部分,所以烹飪時會請孩子協助幫忙做簡單的家事,如洗滌、剝殼等,或是請孩子幫忙收拾餐桌、擺餐具等,藉此培養孩子「做」的能力,而不只是一味的被照顧。此外,家長也可被選舉而參與家長委員會,而可對托育機構活動和預算管理法則的建立,擁有部分決策權。

(二)社會承擔:在丹麥、法國、澳洲等先進國家,其公共化托育的政策,大致分為直接(對家庭)津貼、間接補貼,後者如低廉的教育費、公立幼托的數量提升等。

     無論是何種制度,皆有加倍扶持單親家庭的趨勢,而這樣的精神正是符合John Rawls的正義論中所強調的:以不公平的手段來達到真正的公平。

     綜言之,可得出細膩、深刻的教育,前提必然是一群受過良好培訓、收入安定的保母,亦即整體品質的提升關鍵,在於教育經費的預算必須提高。

(三)臺灣幼托公共化的可能性:回到臺灣,無論在我們的文化、家長意願下,孩子適合何種托育方式,真正讓家長能多元選擇的前提,仍須確立由政府來承擔托育責任的政策方向。

     在確立方向後,必須面對預算從哪來的問題。以全球福利最好的瑞典而言,稅收占GDP45%,而臺灣因過度對富人減稅,稅收占GDP不及12%。其中所得稅又占總稅收的大宗(占36%),但目前綜合所得稅必須由受薪族負擔其中的7成,而資本利得稅僅占兩成,亦即獲利最高的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都可免稅。我們不奢望臺灣成為瑞典,但要求回歸到臺灣在1990年稅收占GDP22%的標準(2007年僅剩13%;2010年為11.9%,全球最低),將新增數千億元的稅收,只要其中少部分投入幼托公共化相關政策,臺灣生育率勢必有顯著提升。

  進步的稅制改革不僅能提供公共化的教育、提升生育率,它更是各項社會福利政策的本源。對於盼望成家生子的青年人、受薪階級來說,支持進步的稅制改革,才能養育孩子這上帝所賜予最寶貴的產業,讓生命從此不同。

 

                                潘欣榮/臺灣立報100916日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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