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規範係依公路法第33條所定,旨在訂定基本之公路路線設計原則與最低要求規定,故規範中之數據儘量以適用範圍表列,俾設計者可針對當地地形、氣候等特性與公路等級等作彈性之選用。各地公路主管機關亦可參照此規範之精神,分別編訂適合當地特性之設計手冊或標準圖說,以簡化設計工作。 本規範自民國90年編修訂並頒布施行以來,迄今又歷數載。交通部有鑑於國外規範迭有更新、使用者之修訂建議及謀求建立規範編修訂之制度化,爰於民國92年起分為「先期研究」、「草案研擬及初審」及「複審」三階段來進行本次之編修訂工作。其中之「先期研究」工作,係由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於94年3月辦理完成;第二階段之「草案研擬及初審」作業,則係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於96年2月辦理完竣,旋即交由交通部辦理第三階段之複審及頒布施行事宜。 本規範編修訂之原則如下: 1.本規範適用於我國新建之公路設計。 2.本規範使用公制單位。 3.本規範係依交通部民國90年頒布之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並參考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2001年版)、日本道路構造令(平成16年版)等為藍本進行編修訂。 4.規範內與公路橋梁設計、排水設計、施工、養護、交通工程等有關之規定,可參考本部另頒之相關規範或其他文獻。 本次修訂之規範內容計分為如下四章:第一章「總則」,說明本規範之適用範圍,依行政系統及交通功能區分公路種類,並依地形、地區等界定公路行經之地域;再依最低設計速率、地域特性及公路分類釐訂公路之等級;同時也將各設計車種之尺寸與最小轉向軌跡予以規定。第二章「橫斷面」,則針對橫斷面之各項構成要素訂定設計時之需求標準;第三章「設計要素」,係規定公路主線平、縱面各項幾何設計要素於應用時之採擇標準;第四章「公路交叉」,則係規定包括平面交叉、立體交叉及交流道等轉向彎道及匝道之各項設計要求。 茲將本次修訂之主要項目摘要說明如下: 1.第一章之「適用範圍」、「公路分類」及「地域特性分類」等條文之敘述更明確化,並就設計車種各部尺寸再予檢討。 2.第二章「橫斷面」各構成要素尺寸之再檢討,並新增「機車道」、「自行車道」及「公共設施帶」等條文。 3.第三章「設計要素」各條文之再釐清與附表數值之再核算,並增加相關應用表格與公式以利使用者查閱。 4.刪除原有第五章「結構物及有關附屬設施」條文,相關內容於第一章之「適用範圍」中增列取代之。 5.附錄中增列必要之「名詞解釋」以及新增「注意及配合事項」、「參考文獻」,用以輔助相關條文之解說。 本規範容有疏漏之處,尚祈各界不吝指正;各界在使用本規範時,仍應因地制宜選擇合宜之幾何標準進行設計,並宜注意累積資料及經驗,以供後續修訂時納入參考。 目 錄 頁次 第一章 總 則 1.1 適用範圍 1-1 1.2 公路分類 1-1 1.3 地域特性分類 1-2 1.4 公路等級與設計速率 1-3 1.5 設計車種與最小轉向軌跡 1-5 第二章 橫斷面 2.1 橫斷面構成要素 2-1 2.2 車道寬 2-1 2.3 路肩寬 2-1 2.4 中央分隔帶 2-6 2.5 用地寬 2-6 2.6 鋪面種類與路拱 2-6 2.7 排水溝渠 2-7 2.8 公路邊坡 2-7 2.9 輔助車道 2-8 2.10 慢車道 2-8 2.11 其他車種專用車道 2-8 2.12 人行道 2-9 2.13 避車彎 2-9 2.14 路邊停車帶與客運停車彎 2-9 2.15 隧道 2-10 2.16 橋梁 2-10 2.17 公共設施帶 2-10 第三章 設計要素 3.1 平均行駛速率 3-1 3.2 橫向摩擦係數 3-1 3.3 視距 3-2 3.4 平曲線最小半徑 3-5 3.5 超高 3-6 3.6 緩和曲線 3-14 3.7 複曲線與反向曲線 3-15 3.8 平曲線最短長度 3-16 3.9 平曲線行車道加寬 3-17 3.10 縱坡度 3-23 3.11 爬坡車道 3-27 3.12 合成坡度 3-28 3.13 豎曲線 3-28 第四章 公路交叉 4.1 公路交叉型式 4-1 4.2 平面交叉 4-1 4.3 立體交叉 4-8 4.4 公路與軌道系統之交叉型式 4-19 4.5 公路與軌道系統之平交道 4-19 4.6 公路與軌道系統立體交叉 4-19
附錄一 符號索引 附錄二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明細表 附錄三 名詞解釋 附錄四 注意及配合事項 附錄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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